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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出台《关于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04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从严从实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效改变干部“本土化”、“部门化”倾向,近日,枝江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

  一、干部交流轮岗的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依法依规办事原则,干部交流轮岗必须在编制、职数和职位限额内进行;

  3、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原则;

  4、发挥干部专业特长与业务职能相近原则;

  5、有利工作、有序推进原则;

  6、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干部交流轮岗的类型、对象和范围

  干部交流轮岗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方式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适用于镇(街道)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乡科级干部;镇(街道)、市直部门以及所属事业单位乡科级以下中层干部(含系统内干部)。

  干部交流轮岗主要根据全市镇(街道)、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结合领导班子日常调整配备、换届或届中调整,在对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原则上每年交流的干部不少于应交流干部总数的30%,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不超过班子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一镇(街道)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异地交流。同一干部不频繁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有:

  (一)因政策规定、工作需要和改善班子结构需要交流的。

  1、为合理配备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进一步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对现任乡科级干部进行交流。

  2、统筹干部交流。乡科级干部交流可以在镇(街道)之间、部门之间、部门与镇(街道)之间进行。重点在职能相近的部门之间进行。注重加大镇(街道)与市直部门之间的交流力度。

  3、重点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布局、重点镇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平台工作进行。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1、对缺乏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干部,有计划地交流到镇(街道)或经济一线(招商引资、项目推进、产业发展、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等岗位挂职、任职锻炼。对具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有计划地交流到条件比较艰苦、任务比较繁重的镇或部门工作,促其成长。

  2、新提拔担任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他乡科级干部的,有计划地安排跨镇、跨部门交流任职。

  3、选派有镇(街道)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中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重点是经济或综合部门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年轻干部到镇(街道)任职。

  (三)在同一镇(街道)、部门(单位)或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1、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班子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8年的,必须交流;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同一镇(街道)工作,担任领导班子成员满3年的,可以交流;满5年的,应当交流;满8年的,必须交流。

  2、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公安局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市直部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干部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轮岗,其中公安局、司法局的内设机构和二级(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轮岗。

  (四)按规定需要回避的,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不受时间限制交流等。

  1、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在工作性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干部,或有其它特殊原因暂不交流的干部,可视情况适当延期交流。

  5、因工作需要,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有利于开展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的,可视不同情况不受任职时间的限制适时进行调整交流。

  6、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七)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乡科级以下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

  1、市直部门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必须在本机关内部轮岗。因工作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延期或不进行交流轮岗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工作相对独立的二级机构以及副科级单位中层干部参照执行。

  2、镇(街道)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8年的必须进行交流轮岗。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轮岗。

  3、对在年度考核、政风行风评议中名次位居末位以及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或有较严重工作失误的,应随时调整其职务直至降职或免职安排等。

  4、对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或变更,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原则上要进行竞争上岗。

  三、干部交流轮岗的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层实施。乡科级干部的交流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委同意后组织实施。乡科级以下干部的交流轮岗工作,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呈报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编制调整手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需要批复同意或请示的事项,须事前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干部本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一)乡科级干部交流。

  1、根据市委要求,市委组织部提出交流人选及交流初步意见;

  2、征求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的意见;

  3、市委讨论研究决定;

  4、市委领导或市委组织部负责人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提出有关要求;

  5、市委组织部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二)乡科级以下中层干部交流轮岗。

  1、单位内部交流轮岗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总结检查等步骤进行。

  2、跨部门交流轮岗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实施,编制和人社部门配合。

  (1)各单位根据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统一部署要求及编制、职数设置等情况,提出对应的交流岗位。

  (2)推荐拟交流轮岗的人选。提出交流岗位的单位可同时推荐相应名额的中层干部。交流轮岗人选产生的方式可以是组织推荐,也可以是干部个人自荐,最后由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拟交流人选。

  (3)公布交流轮岗人选和岗位。组织、编制和人社部门对上报的拟交流人选和岗位进行汇总审核,研究确定交流人选和岗位,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外公布交流人选基本情况和交流岗位职位情况。

  (4)组织双向选择。交流人选对照交流岗位职位,根据岗位要求和自身条件选择交流岗位。各部门根据交流岗位需求,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选择建议人选。个人填报的交流志愿和各部门选择的交流人选,作为组织上安排交流岗位时的参考。

  (5)研究交流轮岗人选岗位安排。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交流人选条件和个人志愿、交流岗位需求、部门人选需求意见等情况,通盘考虑,科学调配,研究决定交流轮岗人选的工作安排。

  (6)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已确定交流岗位的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编制和人社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四、干部交流轮岗的纪律和要求

  (一)充分认识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按照中央、省、市要求,结合实际,全市积极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干部队伍结构不够合理、活力不足、综合素质和能力不适应等共性问题。加快实现 “三大目标”,推动枝江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实行干部交流轮岗,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干部资源合理配置的现实需要,是强化用人监督的重要保障。实行干部交流轮岗,有利于培养干部的能力,增添干部的动力,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优化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提高工作效能;有利于打破由于长时间在同一岗位、同一领域工作而可能形成的思维定势和利益纽带,具有防止不正之风乃至腐败问题发生的重要作用。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严格执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公认和党委(党组)把关相结合。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决定,接到通知后,干部本人和调动工作单位必须在一周内办理完工作交接和行政、工资及党组织关系迁转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离岗审计的交流轮岗干部,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内部审计。

  (三)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的,要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健全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激励保障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工作、生活,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涉及跨部门交流的,干部调入和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于枝江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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